近日,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安监局印发《青海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标准、管控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构建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为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始终处于管控状态,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奠定了制度基础。
根据《办法》,全省煤矿安全风险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全省所有煤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煤矿安全风险不同等级,实施不同频次、不同内容的监管监察执法,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各煤矿企业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危险因素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