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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

2017-06-14  来源:互联网      吉林  开展  安全生产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成果,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为“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总的要求是:以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引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五个深化”(深化改革创新、深化责任落实、深化法治建设、深化综合治理、深化基础建设),启动实施“五个一”(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工程,建立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科学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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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创新 完善体制机制

广泛宣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将其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专题会学习内容,制定宣传贯彻计划,通过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讲,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到2020年,完成安全生产改革各项任务。研究出台《吉林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逐项落实部门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工作月调度和季通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交叉互检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健全完善各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着力解决“落责”、“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着力解决法规标准不健全和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不善执法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着力解决管与不管不一样、真管假管不一样、管好管坏不一样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本质安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警示教育体系,着力解决各级干部的重视问题、企业的认识问题、员工的素质问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问题;着力构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重点解决源头管控、系统建设、齐抓共管的问题。

深化责任落实 压实责任制度

深化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的7项安全生产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8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权责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层层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委常委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深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进部门监管职责法定化。2017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省、市、县三级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制定完成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和权力、责任“两张清单”,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两张清单”和监督执法计划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全面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明确试点单位和推进时限,确保“五个一”工程落到实处。“一业一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企一标”: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标建设和管理。“一岗一责”:企业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责任;制定差异化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一人一卡”:企业要将不同岗位(或同一岗位)每名员工的岗位要求、标准、职责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应急救援防控措施等内容整合形成具体行为规范,以员工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片形式明示,落实每名企业员工安全操作行为。“一日一醒(省)”:企业班组每个工作日要组织员工开展班前警醒、班中提醒、班后反省安全教育活动,强化风险意识,确保作业安全。

深化社会责任落实。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落实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投入保障机制,研究建立安全发展基金。提请各级人大和政协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继续强化群团组织等社会监督责任落实,营造“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浓厚氛围。

完善奖惩问责机制。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加执法处罚、事故信息联网直报等工作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实行较大事故“一票否优”、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完善失职追责相关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3人以上事故,矿山、化工企业发生5人以上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7人以上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核查督办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深化法治建设 严格执法监督

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健全完善集“预防、惩治、监督、保障”于一体的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机制。省级层面,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制修订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领域专项和配套法规,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死亡1人、重伤3人作为入罪标准的具体规定,提高违法成本。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技术标准,以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为重点,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没有国家标准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改革完善安全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等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执法措施。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助调查等制度。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和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发挥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裁量合理。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加大事故提级调查的比重,对典型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深化综合治理 防范事故发生

加强源头把控。各级发改、工信、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新建项目、城乡规划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重点项目和区域安全评估,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又无力有效管控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制度,制定严格的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等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推动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安全准入标准,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严格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建立大型群体性活动备案审批和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人数。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建立完善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条件和准入要求,健全重大事故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推动各类单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风险评估分级标准和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绘制风险等级电子图,确定风险评估管控的主体、职责和措施,建立风险评估管控责任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受控。

推动各类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突出对重大隐患的精准排查、精准治理,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突出春节、全国“两会”、汛期、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驰而不息地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把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以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要将双重机制建设与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以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推进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

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修改完善《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提高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重点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矿山透水4个区域性应急基地和27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制定区域应急救援制度,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做到“一人一卡、一岗一卡”。

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

为巩固近年来开展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围绕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和应急救援全过程,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综合治理,减少事故总量,全力防范较大事故。突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精准管控和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从2016年至2018年年底,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省52处保留煤矿实行“专家会诊”,全部完成灾害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禁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不再批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矿井和低于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年关闭退出;到2018年年底,产能15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部引导退出。保留的生产煤矿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方可生产。

危险化学品,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3年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贯彻落实《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多规合一”推进工作,细化化工产业布局;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园区安全评价,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实行入园项目评估制度,综合考虑园区内企业之间相互影响,严控安全风险;严禁在化工园区及危化品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在立项、规划、选址阶段联合审批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化工项目不予核准;推进《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制定,提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化品目录。

非煤矿山,深入推进非煤矿山3年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新建矿山项目,不再予以审批。

道路运输,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经营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力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在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客运班线审批;严格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加强营运车辆、校车等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强制报废,严禁带病上路运营;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管控,推广“两客一危”车辆安装防碰撞系统。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必须停止运行;夜间山区三级以下公路客车禁止通行。禁止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校车;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加强“两客一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企业、五类重点车辆(客运班车、旅游包车、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动态监控,严厉查处“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推进建设主干公路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打造安全交通、智能交通。

消防,实行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社会服务机构终身负责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突出“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幼儿园)等重点场所,继续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建筑施工,将安全生产纳入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把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关,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超过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超过5米或高支模高度8米及以上以及空间跨度超过18米等)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的施工用具及材料等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并进行抽样检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次转包、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以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为重点,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冶金等工贸,加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储量超10吨)等高风险企业安全评估,对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进行设计和编制安全预评价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已建成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复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退出;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限制类、淘汰类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深化钢铁、水泥、玻璃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坚决淘汰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6大行业482项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推广湿式除尘工艺,在有砂光打磨工艺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和灭火装置。涉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作业间,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严控劳动密集型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作业人员数量,严禁金属冶炼企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设置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以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冶金煤气、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控。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从事制冷、煤气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职业健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对项目选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无力管控的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没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不予核发安全许可。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有健康损害的作业。严格“黑名单”制度,对职业健康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城市运行,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明确管控主体,健全监管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隧道桥梁、地下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和电力设施、特种设备以及堆渣场、危房、烂尾楼、玻璃幕墙等重要设施、重点场所、关键部位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维护。加强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博览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踩踏等事故。积极运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深化基础建设 提升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基础工程建设。加快实施信息化监管、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危化品安全提升、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等工程建设。信息化监管工程。加快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系统数据、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功能。2017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保留的52个煤矿、93个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实现线上实时监控。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聘请专家对52处保留煤矿逐矿剖析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逐矿整治”,2017年年底前所有灾害矿井必须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治理灾害隐患。危化品安全提升工程。要按照《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实施方案》(工信原函〔2017〕58号)的要求,2017年全面启动实施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加快推进通化县远程矿业石膏矿采空区治理和8座小型尾矿库销号、3座尾矿库“头顶库”闭库以及汪清龙腾矿业堆渣场治理等工程建设。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计划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795公里(其中普通干线1251公里、农村公路1544公里)。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加快淘汰安全落后工艺装备,全面推动高风险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建设。统筹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执法序列。加强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加强执法装备配备,重点做好省、市和煤矿、危险化学品监管重点县及全省功能区的执法装备配备工作。落实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持续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大力推进执法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安全监管人员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等制度。

强化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继续深化做好《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宣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吉安委明电〔2016〕4号)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推进市、县两级和省直有关部门在主流媒体开办安全生产专栏,加大公益宣传、技能培训、警示教育力度。制定宣传教育“七进”工作指南,明确具体规范,推动全员安全教育,认真落实“三醒”制度,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推动各地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安全文化主题长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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