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四川煤监局印发了《四川煤矿安全责任监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煤矿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有责任的生产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安全责任监察:一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煤矿上一级主管企业(集团)煤矿事故控制指标超进度的;二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三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四是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五是其它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监察发现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并由煤矿或煤矿上一级主管企业(集团)负责落实;应当按照煤矿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的,由煤矿负责处理落实。对严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限制或禁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其责任人纳入全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在责任监察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