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吉林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责任监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五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规定》明确,对存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等八种情形的,在依法作出处理后,按照责任划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规定》明确,对存在“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指令”等四种情形的,对企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
《规定》明确,对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等六种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或企业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或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撤销相关管理人员合格证。
《规定》明确,对存在“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井下探放水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等八种情形的,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上限处罚。
《规定》明确,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