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共抽查722处煤矿企业及煤矿,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209条,责令局部停止作业36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处,行政罚款150.4万元(详见附表)。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企业在安全投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安全投入力度降低。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如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一些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的煤矿甚至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是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皖北煤电集团、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公司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50元/吨降至33元/吨;龙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40元/吨降至30元/吨;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38元/吨降至27元/吨。特别是一些老矿井、灾害严重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降低,难以保障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三是压减安全投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减少或停止瓦斯抽采工程、暂停开拓巷道掘进作业、不及时维修或更换安全设施设备等方式减少安全投入。
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安全投入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煤矿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有的煤矿企业没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有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取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等。二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没有按照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有的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其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使用范围和项目不具体,编制计划和实际使用偏差大;有的煤矿企业相关资料台账不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报表较随意,重复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实现专户核算。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分别提取、统筹调剂使用,且内部决策程序不清,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批复不及时,致使一些隐患不能及时整治。二是变相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部分煤矿将掘进正常使用支护材料、采掘机械配件费用、矿区绿化费、排污费、人员工资、地面设施维修工程款、污水处理设备费、排污费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紧紧聚焦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要督促煤矿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对本次专项监察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必要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督促专项监察期间未监察到的煤矿企业对照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要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等安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台账记录,及时报备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三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落实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将煤矿安全投入监察作为一项内容编入执法计划,把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加强动态检查。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要求,凡发现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安全投入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该责令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防止因安全投入不足冒险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共抽查722处煤矿企业及煤矿,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209条,责令局部停止作业36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处,行政罚款150.4万元(详见附表)。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企业在安全投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安全投入力度降低。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如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一些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的煤矿甚至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是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皖北煤电集团、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公司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50元/吨降至33元/吨;龙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40元/吨降至30元/吨;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38元/吨降至27元/吨。特别是一些老矿井、灾害严重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降低,难以保障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三是压减安全投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减少或停止瓦斯抽采工程、暂停开拓巷道掘进作业、不及时维修或更换安全设施设备等方式减少安全投入。
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安全投入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煤矿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有的煤矿企业没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有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取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等。二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没有按照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有的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其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使用范围和项目不具体,编制计划和实际使用偏差大;有的煤矿企业相关资料台账不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报表较随意,重复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一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实现专户核算。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分别提取、统筹调剂使用,且内部决策程序不清,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批复不及时,致使一些隐患不能及时整治。二是变相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市)部分煤矿将掘进正常使用支护材料、采掘机械配件费用、矿区绿化费、排污费、人员工资、地面设施维修工程款、污水处理设备费、排污费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紧紧聚焦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要督促煤矿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对本次专项监察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必要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督促专项监察期间未监察到的煤矿企业对照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要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煤矿安全系统、设施、设备等安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台账记录,及时报备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三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落实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将煤矿安全投入监察作为一项内容编入执法计划,把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加强动态检查。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要求,凡发现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安全投入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该责令停产整顿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防止因安全投入不足冒险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