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标准,确保矿山关闭到位。按照川办函〔2013〕133号和川办函〔2013〕21号规定的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关闭程序,依法吊(注)销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矿山的相关证照,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矿山井下及地面设施设备。地下矿山做到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做到恢复生态环境或边坡得到治理,尾矿库做到履行闭库程序。
二是严格把关,从严审批新建矿山。坚持把矿山整顿关闭与严格控制新增矿山相结合,严把矿山安全准入、矿业权设置和立项审批关,严格审批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特别煤矿关闭后,一律不得以开采与煤伴生或共生的非煤矿种为由申请新建非煤矿山,防止关闭煤矿以非煤矿山形式出现。
三是严格监管,严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同时,加强对关闭矿山的巡查和值守,一经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苗头,采取强力措施,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关而不死和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