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为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专门制定了《新疆煤矿安全生产“一矿一策”专家会诊工作制度》。
一、强化管理。统一协调“一矿一策”专家会诊工作,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监察监管合力,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联合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地(州、市)矿井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鼓励、支持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独立开展“一矿一策”专家会诊工作。
二、明确对象。“一矿一策”专家会诊对象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主要包括:被列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国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髙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存在大面积悬顶威胁、近2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矿井,其他灾害严重矿井(简称“七类矿井”)。鼓励其他煤矿企业主动申请加入会诊矿井行列。
三、规范行为。建立煤矿灾害防治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对煤矿进行会诊的专家应覆盖采煤、通风、瓦斯、机电运输、水文地质等专业,存在重大灾害的矿井应聘请2名以上专业防治机构专家参加会诊工作。专家组根据矿井基本情况和会诊要求制定会诊工作方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全面检查、充分沟通,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会诊意见建议和出具会诊报告;矿井根据专家会诊报告和会诊组织单位要求按照“五定”形式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由煤矿企业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落实整改。会诊组织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向会诊组织单位申请复查验收,由会诊组织单位会同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联合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应出具明确意见。专家会诊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报告,向地方人民政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