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多项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贵州省明确指出,要坚决关闭15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1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层自然发火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15万吨/年以下煤矿。
到2015年,贵州省将全部关闭退出15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对15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实施兼并重组。
对于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贵州省将一律停产整顿,并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同时,将对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实施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将被依法实施关闭。
从2014年起连续5年,贵州省省财政将每年安排1.61亿元,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煤矿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增加20万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奖励。
贵州省要求,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全省煤矿数量要减少到800处左右。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贵州省明确指出,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同时,该省还将严格执行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同时,煤矿必须配齐“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和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矿,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今后,贵州省还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效果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实行煤矿安全信用分级管理。煤矿安全信用将作为煤矿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用地、融资信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今后,贵州省将鼓励小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小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该省指出,到2015年,全省小型煤矿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要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此外,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贵州省要求,到2014年底,全省每个煤矿企业至少有一到两个一级标准化煤矿;2015年底,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2020年底,所有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同时,到2015年底前,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要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现联网。
四、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今后,贵州省凡是达不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将一律被停产整顿。
同时,全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动派遣用工,并强化监督指导。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为切实保护煤矿工人权益,贵州省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同时,煤矿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煤矿必须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宿舍,推行宿舍“公寓式”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工人素质,贵州省要求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中新工人培训由煤矿负责组织,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培训合格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证。特种作业人员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负责培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颁证。
今后,该省还将大力推进煤矿职业技术教育,支持煤炭类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支持煤矿与煤炭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采取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委托培养或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合作,变“招工”为“招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五、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贵州省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市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
今后,中央企业在黔煤矿驻矿安监员派驻和管理工作要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企业在黔煤矿实行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省属国有煤矿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其他煤矿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集团领导共同包保。
同时,贵州省还将进一步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支持六枝矿山应急救援队基地建设。到2014年6月底前,煤矿企业集团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煤矿距矿山救护队驻地距离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派队驻矿,不能派队驻矿的,煤矿必须按规定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并就近与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