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其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