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要求,切实做好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辽宁省安监局制定了《辽宁省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选矿厂参加标准化等级评审,应当满足评审年度(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死亡及重伤3人(不含3人)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符合《选矿厂评分办法》规定的十项要求、有正规设计、有主体矿山等条。确定了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计划在2014年2月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加大监督力度,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或其评审的企业标准化等级达不到标准等级2次以上的评审单位,取消其评审资格;对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注销其评审人员合格证书。计划到2014年底,全省选矿厂80%以上达到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全省选矿厂100%达到标准化水平。大中型选矿厂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他选矿厂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对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选矿厂一律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