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一)明确关闭目标,压死关闭矿井责任。全省要进一步加大小煤矿关闭重组力度,力争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单井规模达到15万吨以上,确保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目标的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今年全省最少需要再关闭矿井62处以上。 (二)认清当前形势,强力推进小煤矿关闭。小煤矿治理整顿仍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毫不动摇的继续打好煤矿关闭重组攻坚战。 (三)确定关闭范围,分期分批抓好任务落实。一是督促煤矿整合主体企业尽快提出资源整合煤矿关闭方案,明确应关闭的23处矿井名单,凡2014年6月底前不能确定关闭矿井或井筒的,一并取消整合资格,一律列入关闭范围,2014年8月底前关闭到位。二是2013年底前无故未与主体企业签订正式重组协议并实现实质管控的煤矿共17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2014年8月底前关闭到位。三是对超过规定技改期限未完成技改任务的18处矿井,一律列入关闭范围,2014年10月底前关闭到位。四是各市、县与主体企业要积极做好兼并重组小煤矿投资人的工作,对于资源储量少,技改资金不足,投入产出比不合理,整改无望的小煤矿劝其主动退出。五是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技改、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密度和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违法现象,不认真执行停产整顿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六是煤矿自然灾害严重,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确定一处关闭一处。 (四)落实奖补政策,鼓励小煤矿退出。对于年内主动申请关闭矿井的(不含整合关闭矿井),在执行省政府45号文件30万元/万吨奖励补偿标准、按规定退还采矿权价款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省政府正在研究,在经济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在转产扶持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文件另行下发),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督促鼓励引导小煤矿尽早退出,切实推进关闭重组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基建技改煤矿管理 (一)严格煤矿准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能限制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双七条”和省政府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所有停产待整合矿井必须在完成矿井整合改造设计,按规定审批备案,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严格按改造顺序进行建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区分层次,切实加快整合重组进度。各整合主体企业要对所整合的煤矿进行分类,对条件较好、储量丰富的煤矿先行启动一批整合技改矿井,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 (三)严格管理,确保整合技改矿井施工安全和质量。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技改矿井检查的力度和密度,严禁煤矿企业将技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确保施工安全,严禁抢任务、赶工期。 三、严格停产停建矿井的监管 (一)严格对不符合人员入井条件的停产整顿煤矿实施远距离停电措施。市、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停产矿井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快地方煤矿整合重组进度的通知》(冀安委办〔2013〕9号)要求,落实远距离停电措施。2月底前要对辖区内所有正常通风排水的停产矿井再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和评估 (二)继续执行驻矿监管措施。对停产停建矿井,由市、县政府和兼并重组企业实行24小时驻矿监管,政府公职人员每矿不少于4人,其中要有1名公安干警,主体企业派驻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深入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 (一)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在全省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双七条规定”落实。 (二)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以落实“双七条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提升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综合运用“四不两直”、联合执法等方式,认真开展煤矿安全执法检查,以严格的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与矿长对话机制。各级政府主抓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开展与矿长对话活动,确保我省每年与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对话不少于1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全力打好煤矿安全重点县和重点企业攻坚战。在确定蔚县为国家级重点县的基础上,将邢台沙河市列为省级安全生产攻坚战重点县,将开滦赵各庄矿等16个矿列为重点煤矿企业。重点县攻坚战的目标是关闭小煤矿数量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要比前5年(2008-2012)平均数下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