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文,明确加快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和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小煤矿,停止核准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将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和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小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江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实施煤矿关闭的市县给予倾斜。同时,江西将停止核准新建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以及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未通过安全核准的煤矿企业,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