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清理整顿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若干细化政策措施》(川办函[2014]43号),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停止核准低于15万吨/年的改扩建矿井。到2014年底,全省矿井总数减至800处以内,煤矿企业总数减至300个以下。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煤炭优势企业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对其所属矿井毗邻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区域的资源整体勘查开发,进行机械化、规模化改造。煤炭资源配置必须以安全条件为前置,矿业权申请人提出拟申请配置煤炭资源协议出让或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前,需取得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对拟申请配置煤炭资源能否满足安全利用条件的书面意见,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协议出让或批复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三是合理利用关闭矿井剩余资源。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剩余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现有生产矿井利用;不得将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通过资源利用或资源增划等方式重新配置给保留下来的生产矿井;严格控制极薄煤层资源配置利用条件。原则上不向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增配扩大生产能力所需资源。拟新配置利用的煤炭资源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新增划煤炭资源的,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和范围,对本轮依法关闭的煤矿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为关闭煤矿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创造必要条件。被关闭矿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关闭矿井资金,按规定不作为征税收入,与企业保有资产一起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地质环境治理、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截流和挪作他用。暂停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级分成,各产煤市(州)留成部分,可用于处理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还可以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五是积极给予金融支持。对已关闭矿井的企业,给予银行贷款挂账停息支持。具备转产条件的,在落实各项贷款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接被兼并重组企业债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定向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六是用好税费扶持政策。煤矿企业在清理整顿关闭及合法开展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以及政策性停产期间,依法减免其税费。兼并重组后保留的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国家认定的社会公益组织(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全面清理各类涉煤收费项目,严查违规收费,依法取缔不合理收费。七是加强行政服务与监督。按照“特事特办、公开透明、简单高效”的原则,努力简化、合并相关审批事项,公开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设置许可条件,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关闭煤矿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因关闭煤矿主体消失,未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不再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