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防止出现“三超”、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山东煤监局针对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到2015年底前关闭的实际,制定了“十项”针对性措施,强化对拟关闭矿井监察力度,确保拟关闭矿井安全生产、平稳关闭。一是科学编制监察计划,加大拟关闭矿井监察频次。在每月监察计划确定之前组织召开分析会,重点讨论拟关闭矿井存在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较多、安全上不放心的拟关闭矿井适当加大监察频次。二是对拟关闭矿井关闭回撤实施方案实行备案管理。要求煤矿企业报送地方煤炭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关闭回撤措施及实施方案,包括相关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归档管理,确保煤矿按关闭之前划定的开采区域和采掘头面组织生产。三是监督拟关闭矿井日常生产状况。每季度隐患排查时,每个拟关闭矿井都要填写上报《生产现状表》,汇报目前井下生产状况,包括采掘工作面个数、名称、相关导线点坐标等,确定是否存在隐瞒作业地点等情况。四是监督拟关闭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完成情况。收集地方煤炭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月度作业计划,核定矿井月度实际产量和掘进进尺(根据矿井汇报、依据相关图纸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存在超能力作业、采掘比是否合理等情况。审查煤柱工作面开采时各项规程、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监督拟关闭矿井安全投入情况。收集年度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审查专项资金使用台账,确保安全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符合要求,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六是监督拟关闭矿井通风系统情况。主要监督系统是否完善。重点是回收煤柱时的通风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串联通风、是否存在无风或者微风作业现象等。七是监督拟关闭矿井机电、提升、运输情况。主要监督井下是否存在无煤安标志产品,提升系统是否可靠,运输系统是否合理。重点是回收煤柱时的提升和运输管理。八是监督拟关闭矿井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监督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坚持“有采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探放水原则等。每个煤柱工作面开采前必须有完善的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地对周边采空区积水进行分析排查。对于水文地质条件不详的区域严禁安排采掘作业活动。九是监督拟关闭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红头文件,查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有关制度要求和记录台账。十是监督拟关闭矿井安全培训情况。审查拟关闭矿井年度培训计划,检查培训档案等相关培训资料,并对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