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监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对于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全核准:一是新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二是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三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四是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开采深度超千米等煤炭资源的;五是煤炭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划定的矿区范围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六是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未提交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不得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批准的,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未批准的,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