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加大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力度,吉林煤矿安监局、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防治瓦斯十条红线和防治水十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碰触红线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依法依规按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防治瓦斯十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井下作业地点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合理串联风作业的;盲巷、采空区、风门、密闭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2.瓦斯超限及停电停风不撤人继续作业的;矿井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3.高瓦斯、突出矿井及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4.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5.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以及未落实管理措施的。 6.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功能不齐全的。 7.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采煤工艺的。 8.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三专两闭锁”、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9.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0.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以及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防治水十条红线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采掘活动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矿井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和配齐专业人员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未按规程规定留设各种防隔水煤柱以及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发现工作面顶板淋水加大、出现压力水头、煤层发潮发暗、巷道壁或顶板“挂汗”、有害气体增加等透水征兆未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 6.凡残采、复采矿井进行巷道掘进前,未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的。 7.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开采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化探、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的。 8.未彻底疏放承压含水层(体)或积水进行采掘作业的。 9.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井下探放水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的。 10.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防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