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北省2014年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力争2014年底再关闭小煤矿62处以上,河北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国家煤矿安全重点县和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关闭矿井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根据《工作方案》,今年关闭的对象为省政府批复资源整合不再保留的矿井;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2014年6月30日前未与整合主体企业签订正式协议、主体企业未实质管控的;自然灾害严重,经设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资源较少、煤质较差、投入产出比不合理或技改资金不足的;整合改造矿井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改造矿井不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或擅自生产出煤的;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限内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按规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标准的;整合改造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停产整顿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的。
对省政府批复进行资源整合重组的煤矿,由市、县政府组织逐矿进行核查,确定关闭矿井或井筒名单。对于整合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不能确定关闭矿井或井筒的,取消整合重组资格,全部列入关闭范围。
对于尚未与主体企业签订正式整合重组协议的煤矿,凡无正当理由在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签订正式整合重组协议并实施实质管控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确因资产、资源等问题,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县政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由整合双方执行。
对于超过建设工期的煤矿,由整合主体企业向当地设区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除因主体企业和当地政府政策原因导致超期建设外,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对于资源少、煤质差、投入产出比不合理的小煤矿,整合主体企业要主动做好被整合煤矿工作,采取整合技改资金先筹后用措施,由整合主体企业负责编制技改资金总体预算,筹集不少于总技改预算60%的资金,专项用于矿井技改,确保技改工程安全投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资金不能到位的,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对于高瓦斯、易自然发火、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威胁、开采下组煤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由设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按照规定,关闭矿井仍按年生产能力30万元/万吨予以补偿(整合关闭的除外,如批复资源整合矿井全部关闭的均可享受补偿政策),其中,省财政直管县被关闭煤矿的补偿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2比例分级负责筹集与补偿;非省财政直管县被关闭煤矿的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负担1/3比例分级负责筹集与补偿。并按规定返还剩余采矿权价款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凡2014年8月31日前主动申请关闭的小煤矿,每关闭一处矿井省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奖励不低于200万元,7万吨至9万吨的奖励不低于250万元,10万吨以上的奖励不低于350万元(整合关闭除外,批复整合矿井全部关闭的均可享受奖励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区)和整合主体企业也可以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所属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