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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全面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2014-10-31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吉林省 

一是组织专家对高瓦斯矿井、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重新核定,依法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二是必须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生产能力。通过机械化改造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不受服务年限限制;不受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限制;不受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限制;不受提高两个及以上标准档次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限制。煤矿通过增加开采强度(增加采区、增加工作面、增加人员等)和改造其他生产系统提高的生产能力不予审查确认。三是强化对发生事故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凡2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应组织中介机构重新对该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能力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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