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并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关闭范围如下:(一)2015年年底前未完成整合技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三)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四)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五)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保护层可采、又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八)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九)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十)资源枯竭的煤矿。(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十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