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鸡西市鸡东县兴运煤矿“12.14”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炭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防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通报》指出,今年12月14日,鸡西市鸡东县兴运煤矿(沈煤集团托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期间,影响极坏。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凡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落实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督促整改。要强化瓦斯检查,督促瓦检员履职尽责,井下出现瓦斯异常变化、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组织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炮和利用残眼装药爆破。《通报》强调,各地要立即对被托管矿井再梳理、再排查,被托管矿井必须符合煤矿关闭和整治整合政策,达到复产验收和三级标准化标准。被托管矿井每班必须有1名承托方领导人入井带班,指挥现场作业。凡不符合政策要求、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得生产作业;未被确定保留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隐患治理和整改维修工作,已经批准的要立即停下来;确定保留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达标措施,确保安全整改,严禁借整改之名私自生产。要加强对关停矿井的检查巡视,落实专人专盯等有效措施,严防煤矿私自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