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拟关闭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对小煤矿实施“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小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对发现小煤矿私自开采保安煤柱、超层越界开采、非正规开采、隐瞒施工作业地点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情节严重的,提请地方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加强对小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情况的监察。重点监察小煤矿依法组织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及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对整合、改造、扩建小煤矿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及设计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者借整合、改造、扩建的名义在建设区域非法组织生产的小煤矿,坚决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加强对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的监察。加强对通过改造系统提升核定生产能力小煤矿的安全监察,重点监察各系统能力是否满足核定后生产能力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核准数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是否按规定要求装备并使用采掘机械化生产工艺。发现煤矿存在以上问题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四是加强对已关闭煤矿的督查。严格落实煤矿关闭“六条标准”,对已关闭煤矿实施有效监控。对煤矿关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的,或者煤矿关闭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抓好督促落实;对存在偷采、盗采行为,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