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把节后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工作要符合省安委会下发的复产验收程序,达到规定标准。煤矿技术管理机构、五职矿长任用、煤矿生产建设计划的编制、监控系统联网、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区排水系统、矿井备用电源、采区避灾路线上风水管路、高瓦斯矿井瓦斯评估工作也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二是严格停产停工报告制度。煤矿停产停工要及时报告县(区、市)监管部门,停产停工超过15天的煤矿,开工前必须重新进行复产验收。 三是规范时开时停煤矿和非圆班生产煤矿的生产行为。各市监管部门要组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煤矿要保持复产复工验收条件,达不到的要彻底停产。 四是加强对通过验收恢复生产建设矿井的督查。对验收工作实行倒查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要约谈有关验收人员,煤矿问题多的要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