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突出对证照不全矿井、未经复产复工验收矿井的抽查和巡查,进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夜查、交叉检查,发现非法生产的要严厉处罚,并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严格查处煤矿违法生产。重点是非正规开采、边建设边生产和假建设真生产、维修矿井私自组织生产出煤以及提供虚假图纸等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越界开采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三是严格煤矿密闭管理的监督检查。煤矿设置或开启密闭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要设置密闭台账,并编号管理。 四是严格实施分类监管。生产矿井要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改扩建矿井要编制改扩建施工计划,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停产矿井只允许通风和排水,严禁从事井下其他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