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需平衡,今日(7月27日)国家12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
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等予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予以处理。
对未批先建但符合补办项目核准手续条件的煤矿,在补办相关手续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对已核准但其他手续不齐备的煤矿,不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
对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各部门要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电力供应、铁路运输、融资授信、债券发行、政府性资金支持、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核实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