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之五: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市县PPP落地难
一些落后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城镇化率较低,城区规模较小,人员分布不均,再加上地形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影响,虽然待开发建设的内容和空间较大,但规模开发经济成本较高,规模经济效益不高,盈利空间有限,市场付费动力明显不足。同时,经济欠发达市县财政能力较弱,政府出资有限。基层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多,很多依靠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但事权却不少,需要进行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居多,还有很多都是法定支出,“每一年度所有PPP项目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这一红线可能会导致部分基层政府难以上马PPP项目。此外,PPP相关业务知识普及度不够、项目相关机构协调还不顺畅、县域范围内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等因素也加大了PPP项目引资融资和落地的难度。
进一步完善PPP工作的建议
第一,积极推进国家层面的PPP立法。目前已出台的PPP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都应属于立法之前的铺垫。可以说,PPP顶层设计的架构已基本就绪。当前,应在继续推出带有“应急”特点的文件、指南、合同模版和工作规则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着力研究推进PPP立法。在PPP立法中,应统一PPP立法的基本思想,把握PPP“共治”的精神实质,强调程序正义,注重宏观指导和把握,并对目前与其他法律(如《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有不适用甚至是冲突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政府特许范围是动态调整的,国家没有必要就政府特许单独立一部《特许经营法》或《政府特许经营条例》。若必须出台,也不能以现有《政府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稿出台,须重新定位其法律级次、法律名称(建议采用“政府特许”而非“政府特许经营”的概念)、明确限定政府特许的范围并严格厘清与PPP法的关系,同步加快将PPP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进程。
第二,构建有效的PPP组织管理体系,厘清部门职责和分工。为加强PPP的立法与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规范指导和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工作,应借鉴英国基础设施局等国际经验,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调整,设立统一且专门的PPP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PPP项目有关事宜,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应该说,目前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推行的PPP工作都是站在国家层面的角度,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更好地合作,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为老百姓提供质量和效率更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和部门权限的划分上,明确其职责和分工,构建有效的PPP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建立风险分担和信用约束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一是在PPP项目领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打消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顾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优先在PPP项目领域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严格约束政府和企业尤其是政府方面不守信行为,保障PPP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是切实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由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应承担法律政策变更等风险;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工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风险。同时,收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平衡好各方利益。三是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目前尚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不尽合理的问题。对此可考虑采取“区间弹性定价”,尽快形成科学的收益分配模型,即建立一种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上下限。同时,还要有绩效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调整投资回报率,从而对社会资本产生吸引力。
第四,规范财政承受能力,出台行业操作指南。一是从财力保障角度有效提升市县级可承受能力。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县级最低财力保障制度,但是部分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还不完全统一。建议在转移支付环节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的统一化进程,让广大中西部县级财政除保障民生支出外,还能有必要的财力支持PPP项目。同时,建议鼓励省级政府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偏远、基层倾斜,提升财力薄弱地区县级开展PPP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二是支出责任上限标准弹性设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这一比例对控制财政风险有明显作用,但是对于建设一些有规模、高标准的公共投资项目有时也显得不足。建议对财力状况相对较好或确有需求的县(市)允许支出责任额度适度上调。比如,允许额度跨年度调剂使用,或者参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的10%上调上限标准,弹性控制县级支出责任上限标准。三是尽快出台PPP分行业或领域操作指南。随着PPP工作的开展,一些基层政府或主管PPP融资的部门提出:虽然中央出台了PPP操作指南,但还是不清楚如何针对具体项目开展评标、设计特许权协议等相关工作。建议根据PPP项目对应的细分领域,比如污水处理、水利设施、安居住房、养老等领域,尽快出台分行业或领域的项目实施操作细则,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市县推进PPP工作。
第五,加强PPP治理能力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的前提,需要双方的能力相当,否则,很难实现收益和风险在双方的有效匹配。为此,需要政府方面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实操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基于双方的平等地位,遵循契约精神进行合作,也才能真正将PPP落地,做到为群众办实事、为百姓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