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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6-30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成都市  征求意见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据6月30日成都日报消息,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称,为推进成都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以下为草案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适用情形)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经信、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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