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16年6月28日,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6月30日至7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472000
(二)联系电话:0398-2833596 ,0398-2833556
(三)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 6 月 29 日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项目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从事环境卫生事业。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