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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顺等: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

2017-03-09  来源:互联网 

谢谢主持人。请问张主任,制定民法总则的思路是什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谢谢您。

谢谢你的问题。各位朋友,早上好。昨天下午张德江委员长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李建国副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就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还有一个决定、两个产生办法草案作了说明。我今天很高兴和我的同事一起到这里来跟大家进行交流,回答大家的问题。

就你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就像我们写文章,这是这篇文章的第一段。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总结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深入研究民事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后起草出来的。

这里你问到有哪些亮点和创新,我们更愿意讲确实有一些创新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有几个方面: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怎么来确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实际上,背后都涉及到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草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地融入了所有的条文之中。这当中有一些规定可能大家看起来是比较直观的,比如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等。有一些规定可能不那么直观,比如草案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的规定,背后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

第二,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草案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其中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强调财产权平等保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等等。这一章的规定大家现在看起来比较抽象一点,实际上这一章的规定是要通过将来的民法典各分编和民事特别法加以全面落实。

此外,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里还延长了诉讼时效,把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个方面的发展,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类民事主体原来在民法通则里是“公民(自然人)”,这次就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第二类是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第三类,非法人组织,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实际上对于我们整个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

第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研究过程中,从有关方面拿到数据看,到2016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5577万,到12月份我刚刚拿到的数据,个体工商户是5929.95万户,半年时间又增加了将近400万户。

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到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四,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说明中专门提到,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草案里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上规定要对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多部法律,都有哪些亮点?2017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面临着十分繁重的立法任务,不知道将会审议和通过哪些重要的法律案?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关于你这个问题,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这个问题做了全面的、简练的、精准的阐述。我理解,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新的进展。去年大会以来,常委会新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27件、通过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件,还审议了9件法律草案和一个决定、两个办法,应该说立法成绩是很大的。

这里正如你所说,亮点是很多的,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就严肃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作出决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立法方面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取得新的进展。立足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瑰宝,还制定了中医药法。贯彻落实关于文化强国的战略,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大家知道我们文化领域的立法一直是一个短板,在去年一年,文化领域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进展。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进展。修改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进行打包修改,将自贸区试点的成果复制推广到全国。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进行打包修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作出了相关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应该说这些亮点是很多的。

正如你所说,2017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立法的工作任务是很繁重的。我们看了一下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还有很多项目,要积极组织实施调整后的立法规划,要按照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将党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安排。在做好本次大会审议出台民法总则工作之后,要积极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要加强反腐败立法,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还要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立法工作。从目前的安排看,一类立法项目有将近20件,预备及研究的立法项目还有20多件,两者加起来就是40多件了。当然,这个安排根据本次大会会议的精神还会有所调整。总的来讲,任务将是很繁重的。我的回答就是这些,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我们注意到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试点中如何防止出现花钱买刑和权钱交易等问题?请回答。谢谢。

我来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就像您说,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是我们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改革部署的要求。

开展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对简单的、轻微的案件快办,对重大的、疑难的案件精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授权决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们现代司法宽容的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制度化的决定。

这里有一个您所说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我们的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这些腐败现象。为防止试点中出现违法办案等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在授权试点决定中,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遵循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二是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要求完善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严密防范并依法惩治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行为,促进和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授权决定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中期报告。这个试点是两年,所以试点一年中就要向常委会做中期报告。

第二个方面,在授权决定作出后,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办法,在试点办法中进一步对防止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问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谢谢。

我来自路透社。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为何没有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进行规定。第二个问题,在民法典中对于强制性的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谢谢你的问题。对于人格权的问题,我们民法总则草案目前民事权利里第1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3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实际上,您刚才讲到了人格权的内容已经包含在这里面了。你问的问题是不是还要有一个“包装盒”。有没有这个“包装盒”,实际上所有的内容都体现在这里了,对于人格权范围各方面的权利是得到全面保护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很诚实地讲我没有太听明白。在民法里,对于保护民事权利方面,一方面从正面规定确认保护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在这方面,我们在整个民法总则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从民法角度是没办法强制规定谁的权利如果受损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始终在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手上。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当前的立法工作很多都是涉及到深层次的重大的制度改革和利益调整,请问这给我们的立法工作带来了怎样的挑战?另外,立法工作是如何主动适应和促进改革的?谢谢。

我来回答你提的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一体前行。立法和改革又各有不同的特点。改革的特点是变,立法的特点是定。在这样一个协同推进的过程中,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立法工作确如你所说的,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

我想这个挑战应该是四个方面的:第一个是任务越来越重。刚才我报了一下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有40项之多,任务越来越重。第二个是难度越来越大。很多立法都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制度调整和利益调整,所以难度越来越大。第三个是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第四个是立法的节奏越来越快。法治实践、社会实践对立法需求很大,要求尽快地推进,这是我们立法工作面临的挑战。

立法工作如何来适应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说这是立法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导向,也是一个立法工作的牵引。我想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来适应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一,我们在编制立法规划,拟定立法工作计划的时候,把与改革有关的立法项目放在优先的位置,作为重点的立法项目推进。

第二,立法要将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新制定的法律有18部,修改法律有36件,应该说这样一些修改、制定都体现了改革的成果。

第三,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但实际还需要先行先试的,我们又要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我们要通过改革来完善法治怎么办?就是要及时作出授权,使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先后作出了13项授权决定,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2016年就作出了3项授权决定。

第四,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近年来,创新修法的方式,综合运用打包修改的形式,对部分法律中相近或者相关的条款一并进行修改。2016年总共打包修改的法律有22件次,确保相关的改革决策落地。这是我的回答,谢谢你。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出炉,现在各分编的起草工作是否已经开始了,总体的进程情况怎么样?在编纂的过程中有哪些难点?谢谢。

谢谢。我们提出一个目标,要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昨天李建国副委员长在说明里,实际上在这个后面他还有一句话,就是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也可以做适当的调整。但不管怎么说,就像您刚才讲的,我们在努力地按照2020年能够形成统一的一部民法典的目标在努力工作。

当前在提交大会审议的是民法总则,实际上在2016年年终的时候我们已经全面启动了民法分编各编的起草工作、编纂工作,目前这些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过程中,我们的目标还是在明年能够把各分编,这次不是一个总则了,到目前为止可能有大概五编,也可能更多,一次性地提交明年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做第一次审议以后,就要把这些各分编分拆开,分阶段审议,可能一次会议只审其中的一编,再安排下一次会议另外的一些,交叉进行审议,力争在2020年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现在的工作已经全面开始了。

你刚才问题里是在编纂过程中有什么难点,很诚实地讲,民法典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它规范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应当说我们所有的人都是民法专家。为什么呢?因为大家每天一睁开眼都是在从事某一种民事活动,所以大家都是很权威的,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要求法律怎么去规定。所以在整个编纂过程中最大的、最困难的就是各方面的意见纷纭,而且各有道理,怎么去取得共识,这个难度是很大的。因为未来各分编的问题,可能民法总则相对来说还是规定原则一些好一点,将来各分编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各种意见会比现在更多。

我举这次民法总则的例子,常委会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我们整理起来有400多页A4纸。在三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中,我们共收集到7万多条意见,在这期间还有各种团体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还有专门写信向我们反映意见的还不包括在内。所以对这样多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职责所在,我们必须逐条进行研究,每一条都要看、都要研究。所以大家看到整个民法总则草案的变化过程,一审稿的时候是186条,到三审稿的时候增加到210条。而且就是原来的186条有127条是在整个审议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做了修改,有一些条文可能一审稿是这样,二审稿改到另外一样,三审稿又做了修改,上大会又修改,背后主要是研究各个方面的意见。

这么多的意见确实说难是特别难,但有一点可以告诉大家,意见虽然很多,但这一次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们体会是社会各个方面对整个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实际上有很多的意见不同,但它不是原则分歧,比如我们现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降到6岁,这一条的意见就很多。但是大体上大家的意见一致的,就是大家都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当适当下降,也有人建议可以降到8岁,也有人说分不同的地方作出不同的规定,什么意见都有,但总的方向就是大家都同意应当做适当地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再比如关于法人分类问题,大家可能也听到,我们原来民法通则的时候把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大家都同意现在这四个分类已经不适应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需要重新进行分类。到底用什么办法来分类?这里意见就很多,但是大家都同意应当进行重新分类,所以我们最后采用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把它分为三类,当然对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是总体上来说,往前走这个大的方向和目标,使我们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民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我记得在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的时候,有一位外国的政治家说过这么一句话,他说,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他把政治意愿放在最后,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我在参加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对于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我们这个国家、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着强烈的政治意愿的,这不仅仅体现在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也体现在我们在进行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方、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遍广泛的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培养了一大批从事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他们为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支撑。我们正在努力并即将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这为我们编纂这部民法典提供了最有利的时机。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38年来,我们的前人,一代一代人,为我们制定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有这么多的有利的条件,我想我们一定能够编纂出一部符合国情、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民法典。所以你刚才问的有些什么困难,讲到最后我还要讲,我们看到困难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最有利的条件。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是澎湃新闻的记者。十多天之前我们看到有一篇报道,它被大量转载,而且评论很多。它说的是在2015年10月的时候,杭州市民潘先生骑行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先生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在去年10月份,他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这个条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查意见,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我想就这个问题请问,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过去一年备案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谢谢。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谢谢你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关心。我和你一样,也看到了这样一篇报道,而且是不止看了一次,在网上、微信朋友圈里都看到了,为我们备案审查取得的成绩欣慰,受到鼓舞。备案审查制度是我们国家一项宪法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一直依法、有效地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实践中通常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发现存在违宪违法问题的,通过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一年取得了新的进展。进展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积极开展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不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2016年对“一府两院”报送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司法解释有的一件就是一百条、几百条,工作量是很大的,还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还有一种是被动审查,也就是对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进行处理,过去一年总共研究处理了92件,发现了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你刚才说的例子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案例。

第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2016年我们研究制定出台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对整个备案审查工作都做了比较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比如公民提出了审查建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我们现在建立了一个函告的机制,有人说你制定的法规违法了,那么你对此有何见解,你要作出一个回复、说明、解释。

第三,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几家正在大力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目前信息平台已经完成测试,将于今年上半年实现全部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将来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

第四,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建立了一个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这是过去一年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主要进展。

我也注意到有一些媒体关心,说你们有没有公开撤销的案例?应该说目前还没有。但是我们从2004年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成立以来,通过沟通协商、督促制宪机关纠正的法规、司法解释累计有上百件,所以这个制度是发挥了实实在在功效的。这是我的回答。谢谢。

谢谢主持人,你好,我的问题是关于港区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我想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建议港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必须要声明坚决拥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接受外国的捐助。我想请教一下张副主任,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件,是鉴于什么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影响人大代表选举?第二个想问一下,如果人大代表有违反这些条件会被褫夺资格,请问会不会被随意界定是不拥护中国?比如如果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没有中央支持的人选,会不会也会被这样界定?谢谢。

谢谢,我听到了好像不是一个问题。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实际上是两个产生办法,香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和澳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这两个产生办法中,你刚才提到的,有关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方面的规定,不是以前完全没有,从第一次开始,参选人都必须签署一个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声明,这从香港回归以后,人大代表的选举就一直有这样的规定,这一次只不过把这个写到条文里面去了。

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所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有意思,我想在所有人看来,作为人大代表拥护宪法、效忠国家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什么为什么,它就是应当有的一个要求,我们能设想某一个国家它国会的议员、公职人员不拥护他们国家的宪法、不效忠他们国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你刚才讲到的有一些确实这次办法里也规定了,如果有一些人确实有言行证明他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代表资格的情形,在选举过程中主席团有权把他从名单里拿下来,当选以后如果有这样的言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终止他的代表资格。这次是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这也都是完善整个人大代表制度,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必须的一些规定。这是从法律完善的角度上说的,因为确实有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处理?这一次两个产生办法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至于你最后提到的,会不会因为某一些事情,比如在选举中不投哪一个人的票就会被剥夺代表资格,我可以保证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们讲的是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这种很严重的情形。而且我们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对这些投诉、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会深入调查有关方面的情况,去提出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人确实是已经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况。最终还不是这个资格委员会可以决定的,还要提交给常委会审议,最后再作出一个决定。所以是有一套严格程序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面对代表资格如果出现问题的时候,有一套程序进行处理,不会出现你最后说的那种很随意、随便的取消他代表资格的情况。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们知道,新中国民法典编纂从1954年开始第一次制定,先后经历了4次编纂,但是始终未能完成,请问为什么要再次启动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要解决什么问题?谢谢。

谢谢你,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这就是我们中国人,我们想干成的事,我们一代一代人最终要做成它。这次重新启动编纂民法典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为什么要提出编纂民法典?这要回到我们民事法律最核心的问题上,民事法律最核心的是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编纂民法典就是在新形势下,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怎么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不知道各位记者朋友是不是了解,我们国家先后制定了30多部民商事法律,而且在其他领域也有很多法律规定保障民事权利。也可以说,改革开放38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的人民日益富裕,我们的经济充满活力,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民商事立法在这当中始终发挥着引领和推动作用,它是发挥了巨大作用的,伴随着我们整个改革开放过程。整个这个过程,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大家能体会到的,另一方面是民商事立法一直紧跟这个历程,一步一步在加强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任务。就最近发表的文件来说,比如加强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像这一些一系列重要文件,改革的举措、措施,都提出了一个怎么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落实的问题,它都会涉及到民事权利,都要求在民事立法跟上去,来落实这些改革的举措。

就我们要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来说,我们也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来适应我们即将健成的小康社会。所以我们这一次编纂民法典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作出的一个决定,也是在实现我们整个国家发展的一个总体发展目标所决定的。我想在这个地方强调一点,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体的利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不仅对纳入民法典的现行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而且也会带动其他民事特别法律的修改完善,使得我们国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来生活、发展、事业各个方面的需求,给他们未来的事业发展、过上更好的生活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方面的支撑。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我们关注到,以往的立法项目里有的是十年磨一剑,而最近两年我们提倡立法先行,就像刚才许主任说的,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样“短、平、快”的立法项目就越来越多了,我想请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保证立法的质量?谢谢。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还有昨天张德江委员长的报告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就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短短两句话,把立法质量的重要性做了深刻的阐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近年来,立法工作遵循和把握客观规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立法中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大家要注意一下,我们现在法律条文的厚度应该说都是越来越厚,这就反映了它规定得更加强劲,就是努力使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可以说,提高立法质量是我们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需要,总结经验,采取了很多新举措、新做法。第一,本届以来,建立了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就是法律案在通过之前要进行一次评估,而且是尽量找一些以前没有参与这项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专家、实务工作者进行评估,看看这部法律具不具备条件、是不是成熟可以提请表决。就是表决之前再进行一次审视。

第二,我们建立了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上海的虹桥街道办事处、江西景德镇、湖北襄阳、甘肃临洮,努力把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成为立法联系基层的直通车。我们的法律草案直接印发到基层去征求意见,直接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我们在上海征求意见的时候,有一些居民就说,以前以为立法是人民大会堂的事情,现在立法也是我们老百姓的事情,我们也有机会直接讨论、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基层联系点我们还把它打造一个解剖立法问题的样本,有一些法律实施、有一些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到底是什么样的状况,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解剖、分析,我们也派同志去搞蹲点调研。我们把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成为培养干部的基地,派干部到那里去挂职锻炼,观察、了解现实社会生活。

第三,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机制。我们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对这个草案有意见,你只要在家里轻轻地点动鼠标,就可以把你的意见直接发送到立法机关。据我了解,在世界上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国家并不是很多。所有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公开的同时,现在还有进一步的发展,就是我们草案的二审稿、三审稿都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听取意见。比如民法总则草案就公布了三次。第一次听了意见,进行了修改,修改得怎么样再公布,公布之后又听了意见,进行了修改,再次公布,应该说力度在不断地加大。

第四,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应该说这是近年来的一些新的做法、举措。总的来说,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体制、机制,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为我们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的提问是关于国家监察法草案,大会发言人已经披露国家监察法草案年内会提请审议,请问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职人员接受调查之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条款会不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谢谢。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心。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三个地方已经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推进。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这是我们今年的立法重点。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密切合作来研究相关的修改问题。从工作安排上,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你所说的这样一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深入研究论证,还需要反复地征求意见,都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和规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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