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
《责任规定》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责任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一些地方严格落实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工作压力层层衰减等问题;厘清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权责体系建设,实现责权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8月1日,江苏省委第198次常委会专题审议了《责任规定》。会上,江苏省委书记李强要求江苏省环保厅进一步听取和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不久,环境保护部复函原则同意并指出,文件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环保职责的规定,对其他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省委省政府以身作则
《责任规定》包括八章六十四条。其中在“党委、政府责任”这个章节中,详细阐明了省委、省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在对《责任规定》征求意见和讨论的过程中,有反馈意见提出,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文件中明确自身相关责任,会不会是自己给自己套上了“枷锁”?
“7月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责任规定》准备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但是李强提出,必须加大力度,更加突出省委、省政府的职责,要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印发,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于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参与文件起草的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朱德明告诉记者。
翻开“党委、政府责任”这个章节,记者注意到,在这个章节中只有两个内容,就是对省委、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省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4项内容,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10项内容。
“我们在收集资料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地方出台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要么将职责说得比较笼统,要么就是明确辖区各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而我们这次印发的文件,是江苏省委、省政府明确自身的职责,各地方党委、政府参照执行。”朱德明介绍道。
厘清职能部门责任
在《责任规定》中,“政府职能部门责任”章节占了近2/3篇幅,在42条内容中,对省发改委等42个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其实,在明确这些部门、机构责任的时候,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朱德明解释道:“比如有的部门省里机构设置和地方机构设置存在不一致性。面对这样的情况,凡是省里明确的部门均有明确的职责内容。通过这样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整个文件做到了横向到边,即涵盖了所有的部门。在这些部门、机构中,还有一些垂直管理部门,比如气象、银行等,也都明确了相应的职责。通过这些细致的条文,厘清了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规定》中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泛泛而谈,而是切实围绕水、土、气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责任明确。这也是对此前江苏省省长石泰峰提出“要聚焦环境质量,围绕解决把责任落实下去,把压力传导下去,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求的具体落实。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细化,《责任规定》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合力,有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奖罚分明落实责任
明确了责任,对于责任的落实情况就得有奖有罚。
《责任规定》中用“奖励与问责”一章进行了明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褒奖;江苏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追责,江苏省委第198次常委会上,李强作了重点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必须强化工作抓手,采取硬性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李强指出,要严明工作责任,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把各方面责任梳理清楚、明确到位之后,要加强督查,跟踪问效,严格问责,尤其要抓住一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决策部署不力,未能有效履行生态环保工作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形成震慑,让大家受到教育,强化社会共识和合力。
同时,李强还要求,《责任规定》印发后,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方针: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原则: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
工作责任体系: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
党委和政府应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省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