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努力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打造绿色安全健康环境
《意见》提出,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依法惩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危害生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犯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犯罪;非法采矿采砂破坏航道交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犯罪,以及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办案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意见》要求,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环境资源等恶性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移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环评和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定位、城镇开发边界,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的职务犯罪。
《意见》指出,要加强与环境资源、公安等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案例剖析,认真排查相关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纠正改进,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深入查摆环境资源保护等机制体制的漏洞和问题,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形成高质量的预防专题调查报告,促进行业监管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和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环境保护法等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为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言献策。
加强批捕、起诉工作
《意见》明确,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继续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打击合力。
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涉嫌犯罪的案件,营造依法严惩犯罪的执法氛围。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促进解决侦查质量不高,收集证据不合法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保证查处犯罪的合法性、有效性。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办理环境污染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积极稳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的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
■ 案例
江楠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岭南公司)是一家收集、贮存、利用含重金属污泥的企业。这家公司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土、废渣等化学污泥进行处理,收取废物处置费。
2014年初开始,中金岭南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和调试,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是中金岭南公司并未停止污泥的收集。同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楠与温从丰、陈传节预谋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温从丰指使陈传节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具体事务,并找到被告人陆玉林(刑拘在逃)负责船只运输。经查,2014年4月至5月,江楠等人至少将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同年6月~7月,江楠与邱朝察、陈坚等人将未经处置的2300余吨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
被告人张华华、王新奎、温从丰、陈传节、陈正棣、叶君福等人在明知道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倒入瓯江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行为。通过以上倾倒行为,被告单位中金岭南公司至少获利306万元。
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中金岭南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江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5万元不等。被告单位与被告人认罪服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环境保护离不开法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进行责令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一方面通过刑罚的威慑功能,降低乃至消除行为人再犯环境犯罪的可能性,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刑罚的法治教育功能,向社会宣告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不容侵犯的,从而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杨作平、王广洲、朱德龙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王广洲从杨作平(另案处理)处租得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的一处厂房,后无照经营安光喷涂厂。王广洲雇用被告人朱德龙等人,在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在安光喷涂厂内从事自行车零件清洗、磷化、烤漆等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由朱德龙直接排放到厂院私自开挖的渗坑内,造成严重污染。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王广洲、朱德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东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东丽区检察院公诉科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2月13日、2016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补充相关证据,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丽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3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王广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朱德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由于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的犯罪方式、手法较隐蔽,使得取证工作普遍存在困难,给案件查处、定性、起诉与追偿追责工作增加了难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公安、环保等机关的联动配合,深化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污染环境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加强案件预研,坚持适时介入,依法引导取证,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