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新版负面清单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缩减至百项以内。
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据悉,2017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
从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具体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例如,在制造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等。根据最新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 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开采辅助活动中,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核电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电网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根据规定,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商务部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8734家,吸收合同外资6880亿元人民币。上海经验推广后,广东等3个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12712家,吸收合同外资11357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