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1991年正式实施、2000年起停征至今的投资税,将于明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国务院决定,部分行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据了解,投资税的前身是建筑税。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建筑税。
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并延续至今。
这位负责人表示,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蒋震表示,投资税是在经济过热背景下出台的,旨在抑制投资。面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税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