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于迪拜举行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提出的“能源三角”的定义是:以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促进经济增长,为人类提供普遍能源服务并保障能源安全。这就要求在充足能源供应、环境污染和社会发展目标之间进行一种权衡,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国内的能源需求将会持续快速增长,同时国内的能源消费也会保持一段时期不断上升的态势。减少能源补贴的能源价格改革是平衡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众所周知,政府对能源的行政定价意味着正向或负向的补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要求有充足的能源供应和可以承受的能源成本。煤炭提供了69%的一次能源和接近80%的电力。我国目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能以更低的成本提供能源,但却导致了更多CO2的排放。因此,在我国提高能源价格的困境在于,能源成本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在目前的能源结构下,通过能源补贴来维持低能源成本会导致更多化石燃料的使用,这对于CO2减排是一个挑战。在实践中,设计不合理的能源补贴会增加无效能源消费,并增加CO2排放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而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普遍的能源服务、保证能源使用公平在我国也意味着能源补贴。
譬如我国的居民电价长期受到财政补贴。尽管进行了居民阶梯电价改革,但目前居民电价制度仍然要求电力部门在保证普遍电力服务(用电公平)前提下,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电价。从供电成本来说,每消费一单位电,农村居民就受到补贴。由于政府的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在我国实行的能源价格改革往往是减少一种补贴的同时,却又造成了其他形式的补贴。
笔者认为,引入民间资本是保证充足能源供应的重要途径,而目前的困难在于如何鼓励民资进入能源领域。迄今为止,政府在引导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各种政策努力,均收效甚微。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能源领域就已对民间资本开放。在20世纪90年代,民资在发电侧所占的份额高达14%。由于政府对电价实施行政定价,加上近年来煤炭价格的持续增长,导致了发电企业的普遍亏损。以上原因和其他的一些体制弊端,已经使得民资目前在发电侧所占的份额不到5%。因此,仅仅依靠政策鼓励,而不采取诸如能源价格改革等配套政策改革,将无法鼓励更多的民资进入能源行业。
由于无法在能源供应、环境保护和普遍的能源可获得性之间作出合理选择,至今我国的能源改革仍步履维艰。而目前能源行业所处的改革环境,与十年前相比,并没有明显改善。
不过,政府已经意识到能源补贴的负面影响,并考虑通过定价改革来减少能源补贴。如今年7月改革了居民电价,并正在着手对天然气价格进行市场化改革。
我国能源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新的思路和方法。无论能源改革如何进行,都必须充分考虑两个约束条件:一是让政府放开能源行政定价,由市场来决定能源价格——这可能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二是任何改革都不能影响到能源的供应,因为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持续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必须得到满足。
平衡“能源三角”关系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意味着能源补贴的继续存在。即使一些能源补贴是合理的,但补贴设计上的不合理常常使得补贴政策的初衷与最终结果之间有很大的差距。要在我国形成合理有效的“能源三角”平衡关系,能源价格改革必不可少。在能源企业基本属于国有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出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放开对能源的行政定价,那么就需要设计更加合理的能源补贴,可以通过目标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补贴来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和公平。
(作者系新华都商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