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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

2013-01-08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发改委  成本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抓紧组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明确供水环节的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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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报告介绍,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下一步,将继续进行调查,尽快归纳梳理出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者制定单独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介绍,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将结合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水量安全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核准、安全评估和水量分配、调度、供水环节管控等制度,强化相关保护措施;将抓紧审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提高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研究修改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送审稿),保障缺水地区的饮用水供应。有关部门将加快地表水、地下水等相关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与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协调。

水源一级保护区有望封闭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逐步实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建立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健全档案、巡察等管理制度。

报告提出,要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规范设立界碑和标志警示牌,适时公布工作进展缓慢的省(区、市)。进一步统筹协调跨省和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调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协调力度,健全上下游水质保护联动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建立分级负责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评估和现场检查。

严查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排污口必须依法取缔。全面排查污染源,坚决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除和排污口关闭等问题,加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环境整治力度。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结果,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并将其作为执法督查重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准保护区等地区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通过建设拦污坝、蓄污湿地等防范污染。

将做好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继续做好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抓紧出台关于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意见,研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试点。

报告介绍,2008年,财政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已由60亿元增加到去年的370亿元。生态补偿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如广东等省已建立省内生态补偿机制,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也已启动,生态补偿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考虑相关地区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支出因素,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等中央资金,继续支持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起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起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鼓励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在缺水地区加快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再生水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减少新鲜水资源的取用,促进分质供水。

将在线监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加快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测。

报告提出,要严格取水许可,建设取用水监测体系。严格供水水质管理,对城镇自来水取水净化输配全过程管理。继续推进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强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优化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水源评估、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和后督察、水质督察等水质监管工作,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实施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报告提出,要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逐级分解到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强化用水效率管理和责任考核。抓好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快制修定高用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标准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我国将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推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逐步扩大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范围,通过公开供水单位成本和价格部门成本监审结果,消除社会各界对供水价格改革的疑虑,争取理解和支持。

报告提出,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合理制定和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对居民生活用水积极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保证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非居民用水推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行业,实行特种用水价格,拉大与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差,抑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妥善处理水价调整与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关系。对水价调整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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