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十分突出的现象。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联合发起成立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今天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对当前企业家犯罪的诸多特征进行了描绘,并对企业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
能源矿产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成犯罪重灾区。其中,国企企业家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和招投标。民企企业家案发的主要领域是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
据报告课题组组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介绍,案例为课题组从诸多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总共245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
从地域分布看,245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5个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1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不详,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业的经营领域主要涉及能源与矿产,占240例涉案企业总数的18.3%;有43家企业的经营项目集中于金融投资领域,占总数的17.9%,另有38家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占所有涉案企业的15.8%。
此外,其他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分别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货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电子信息业、医药卫生业、物流运输业、粮油食品业以及制造业。
报告对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犯罪又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
就国企企业家而言,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招投标(13例)领域。
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35例,占69例案件的50.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串案、被害人报案、自首、媒体揭露以及资金链断裂。
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产品质量、工程承揽、招投标、安全生产、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
115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其次是相关机构调查,其他则分别为举报、串案、发生事故、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以及自首。
就犯罪罪名而言,国企企业家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别为:
受贿罪,为国企企业家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该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例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为4747.99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0311.7984万元。
贪污罪,在24例涉及贪污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企业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6743.8630万元。
挪用公款罪,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万元,最大为6500万元。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企企业家排名前三的罪名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
职务侵占罪,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额最小为25万元,最大金额为5942万元。
诈骗罪,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诈骗罪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0万元,最大为10亿元。
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这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
除了对企业家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外,报告还对涉案的企业家个人进行了分析。
据统计,在社会身份方面,2012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实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0人,合计占272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业家总数的7.4%。
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业家中,案件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犯罪企业家总数为119人,案件数为104例(含刑满释放1例);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企业家人数为152人(其中1名涉案企业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数量为141例。
在119名犯罪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为56人,民企企业家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业家共计149人,其中国企企业家51人,民企企业家98人。
记者了解到,关于企业家犯罪人数,报告中提出了企业家犯罪中较为引人注目的共同犯罪现象。
在245例案例中,有239个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提及了涉案人数。其中,企业家单独作案的案件数为98例,占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为共同犯罪。在98例单独犯罪的案件中,国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43人,占98人总数中的43.9%,民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54人,占98例单独犯罪案件总人数98人的55.1%。
据统计,在明确涉案人数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数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为9例,6人共同犯罪为6例。
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共犯关系明确的案件为135例。其中,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
报告显示,上下级共同犯罪与商业伙伴共同犯罪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
此外,报告还对犯罪企业家的其他个人信息进行了披露。
在245个案例中,涉案企业家性别明确的为244例。其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216人,包括81名男性国企企业家和133名男性民企企业家(另有2名男性企业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女性企业家人数为28人,其中国企女性企业家4人,民企女性企业家24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1例(1例案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详)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7.16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7。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需指出的是,42岁的企业家犯罪人的数量最多,共8人。国有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岁,共计1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岁,共计30人。
其中,40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1.82岁,60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4.10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5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65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8岁。
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244例,其中总经理职务的企业家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8人,实际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3人。
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相关管理部门官员犯罪伴生现象。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某些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在披露了一系列统计数据之后,报告对企业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
报告显示,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大是一个突出特征。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关注的是,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这两项罪名涉及的案例数,在本报告统计的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代表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资类犯罪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与企业融资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将这些罪名也计入,融资类犯罪将在2012年企业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报告认为,上述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此外,2012年企业家犯罪中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本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高居国有企业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报告认为,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高发,表现出企业家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
由于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导致的角色错位。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等行业,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而在当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想要获得相应经济资源时,又会产生对国有企业家的贿赂动机。两相结合,受贿犯罪就容易倾向多发。
国有企业家对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
另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问题是影响到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隐性法律因素。报告认为,我国刑法中存有对企业家同一行为,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态进行不同性质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业家同样实施窃取企业资产或者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如该人属于国企企业家,则会涉及贪污受贿罪;如为民营企业家,则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较大区别。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国有企业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实现其股份结构的多元化,经济的发展给这种以所有制性质区分定罪的做法带来了一定挑战,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设立与罪刑结构如何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值得思考。
此外,报告还认为,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其原因在于,“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