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实际上指明了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
近年来,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总体进展仍相对缓慢,这表明还有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实际上指明了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方向,结合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现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关键要解决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进一步推进资源性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形成与资源性产品特征相适应的市场结构,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绝大多数资源性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只有少数市场主体,市场竞争不充分,无法发挥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建议针对不同资源性行业的特点,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在可以引入竞争的领域和环节,引入新的市场主体,逐步健全我国资源性产品市场体系,增强市场的竞争性。在推进资源性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方面,要更加重视和强化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减少所有制等方面的要求。要认识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不仅有利于增强资源性产品的市场竞争性,也有利于增加资源性行业的投资和供给,形成多元化的供应格局,增强市场供应的稳定性,还可以通过竞争促使原有企业提升效率,使资源性产品价格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机制。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涉及面广、影响大,一些资源性产品还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这就要求政府根据资源性产品的特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根据目前我国价格监管的实际情况,建议完善价格监管机制重点从三方面着手。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确需政府定价环节(如天然气管网)的价格监管,在竞争性领域则要重点监管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行为。第二,要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目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仅同时扮演价格制定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角色,还承担着宏观调控的部分职责。由于价格监管职能与价格制定和价格调控职能客观上存在着职能上的冲突,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价格改革方面有时会面临两难选择。因此,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价格监管的独立性。第三,完善社会监管机制,增强价格听证规则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等社会监管机制的作用。
三是要完善生态补偿和代际补偿机制。资源性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对生态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目前的资源性产品定价中未能充分反映资源被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资源性产品定价整体相对偏低,不同产品的比价关系也不合理,如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的比价不合理,造成煤炭在我国能源的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占比过高,而能源结构不合理正是目前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压力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资源性产品大多具有不可再生或再生时间极其漫长的特征,资源性产品一旦过度开发,不但会对生态环境等带来影响,还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带来冲击。事实上,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困难正是由于资源开发过程中未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需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代际补偿机制,建立一整套能够反映资源勘探开发、生态补偿、枯竭后退出等完全成本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些成本反映到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中。
四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多年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展缓慢除了受市场准入改革滞后影响外,还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如在2003年之后国际油价持续大幅上涨过程中,为减少油价上涨对国内的冲击,我国曾多次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有控制的调整;在国内物价涨幅较高的时候,多次暂停调整水、电、油、气的价格。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进行有控制的调整虽然有助于缓解短期物价上涨压力,但也弱化了价格信号在调整供求方面的作用,从长远看,也不利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推进。建议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化。由于不同行业和群体对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在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的同时,完善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完善资源税、特别收益金等政策,调节利益分配关系,对生活困难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业等建立补贴和救助机制,在资源性产品价格上调时对生活困难人群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的补贴。
(作者邓郁松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