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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晚连发三文征求意见

2013-03-15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征求意见  证监会 

证监会14日晚间连续颁发三项法规公开征求意见,拟放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限制和降低基金券商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继续为基金行业“松绑”,同时加强基金行业风险控制管理,拟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统一规定,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效率与基金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

放宽公募基金固有资金投资范围 鼓励基金公司收购兼并

一直以来,内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

为了提高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拟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统一规定。拟允许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等,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宽泛、灵活的选择。

降低基金券商QDII业务门槛 放宽QDII投资市场范围

同日晚间,中国证监会还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证监会拟调整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意见稿适当降低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同时加强对人员配备的要求。第一,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第二,对于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同时,意见稿还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不再要求QDII产品采用GIPS进行业绩披露;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调整为“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基金托管人也计提风险准备金

为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效率与基金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需要适时对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基金托管人也应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拟建立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所谓“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其实,除了强化基金业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建设外,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证监会在放宽公募基金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同时,也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股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建立相应内控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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