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附件2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
一、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以下简称油价)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二、以3个月为1个周期,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三、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四、油价变动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顺序承担油价风险,适时疏导油价影响”的原则,采取驾驶员负担和企业、政府临时补贴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五、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测算。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
六、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