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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加快接轨国际

2013-08-28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国际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它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发起,2010年经由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通过议定书形式进行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经议定书修订后的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近年来,公约的影响快速上升,逐步成长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据了解,公约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范围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打破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被限制在一国领土范围的局限,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给跨国避税行为带来的“便利”,保障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

2013年8月27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56个签约国。自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将由“双边”上升为“多边”。专家评价认为,加入公约,不仅有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意义重大。

国际税收征管升级“多边”

加入《公约》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由双边上升为多边。除传统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外,增加了税收追索和文书送达两类国际税务协助。这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前所未有的合作内容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营造有利于吸收外资,促进中外经贸交往的税制环境,中国先后已与99个国家相互间签订了税收协定,旨在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逃避税。

这些双边性的国际税收协定,确立的协助内容、范围和程度都相对有限,局限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合作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2011年修订后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种多边性质的,合作内容更广泛、形式更多样的国际税收征管条约。加入《公约》之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关系将由双边上升为多边。

从国际税务协助的方式上看,除传统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外,《公约》增加了税收追索和文书送达两类国际税务协助。而这恰恰是目前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前所未有的合作内容。

就税收追索协助而言,一方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方,在后者境内代为前者执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欠税人的财产。事实上,税款追缴的本质,就是在一国境内,替另一方实施征税行为。

最关键的是,即便欠税人不是前一方缔约国的企业,是第三国甚至是非《公约》缔约国的企业,如果其在某个缔约国发生了纳税义务,该国就可以依照公约有关规定,向任何一个该企业在其境内拥有财产、银行账户或分支机构的缔约国申请,请求提供税务行政协助,帮助追缴税款。

“并不以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或居民身份的纳税人为限,决定了公约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的实际效力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分析。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目前建立在双边税收协定基础上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适用效力范围的局限性。

而文书送达协助,则是指缔约国一方税务机关,应缔约国另一方税务机关的请求,代为将后者签发的各种税务文书,送达给本国境内的收件人。

此外,我国签署《公约》后,参与国际税收征管所涵盖的税种范围,远广于目前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的税种范围。

“《公约》可以涵盖除关税以外的缔约国一方中央或地方政府课征的各种性质的税收,甚至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廖益新教授分析表示,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的国际税务协助,往往仅局限在所得税性质的各种税收征管协助范围。

护航企业“走出去”

加入《公约》意味着征管互助网络有了实质性的拓展。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这个多边平台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境外遭遇的税收歧视和税收争端,通过信息共享化解有关矛盾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征管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2010年,某国税务机关在对中国一公司在该国常设机构(分公司)征收2009年所属企业所得税后,又对其税后利润征收了15%的分公司利润税。对税后利润征税的做法违背了中国与该国税收协定的规定,该部分税款该国税务当局应予退还。根据双方签署的双边税收征管协定,该公司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后中方正式向该国提起协商,最终为企业挽回境外税收损失人民币2210万元。

应当说,这只是众多到海外发展的中国企业面临经济贸易壁垒的一个缩影。

近几年,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步伐日益加快。在这些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难免会到中国未签双边协定的国家,即便是到了签约国,超出协议范围的税收纠纷也不在少数。

毋庸置疑,无论从中国经济的外向度,还是国际竞争新格局,抑或是产业链发展角度来看,中国企业都必须坚定地走国际化道路。目前来看,成绩斐然,但面临的问题也不少。仅就国际税收征管而言,加入《公约》后,随着我国征管互助网络有了实质性的拓展,只要其他国家签署《公约》,就自动成为我国的征管互助伙伴。随着《公约》缔约国的增加,适用的国家或地区不断扩大,中国的企业无论走到世界的哪个角落,我国税务机关都能够根据规范、全面的税收协定,对其进行保驾护航。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加入《公约》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走出去”,也有利于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以前,我们国家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取得所得税的情况主要依靠企业自行申报。加入《公约》后,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和境外税务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境外经营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不仅会有利于主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更会促进相关政策在合适的时机预调微调。

提高反避税能力

《公约》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精心设置了促进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合作,不仅有利于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同时可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6月17日,英国北爱尔兰,八国集团峰会将反避税议题列为大会首要任务;

7月,在莫斯科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打击跨国避税、货币政策、汇率操控”成为焦点;

即将于9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也被期待就反避税议题展开更为广泛深入有效的讨论……

为何反避税这一话题能够在全球引发如此高的关注度?

以近500亿美元市值登上全球餐饮业第二把交椅的星巴克经营14年,销售额30亿美元,仅交税860万美元;谷歌广告收益16亿英镑,但是纳税仅仅14万英镑。这些跨国大公司都不做“纳税大户”。他们也因此被质疑使用复杂的税收筹划,通过海外子公司,将会计上最为盈利的机构放在实际没有或很少有真实业务的低税收司法管辖区,从而降低其在真正经营国的税负。此类行为属于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的恶意避税行为。

同时,还有一些经济要人、政治权贵等,利用离岸金融服务将其财富藏匿在“避税天堂”。根据英国非政府组织“税收正义网”估算,全世界各地“避税天堂”有近200万家空壳公司,隐藏的资金保守估计至少21万亿美元。

这些跨国避税问题,不仅仅是世界性的税务监管难题,也是我国进一步提高反避税能力、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蚀必须要迈过去的坎儿。

“我国是世界最主要的外国投资目的地之一,随着我国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以往较为隐蔽的逃避税收行为逐渐得到查处。但是受到执法权的限制,对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执法力度有限。”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在这一点上,《公约》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精心设置了促进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合作,以打击国际逃避税与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既可以为我国得到其他缔约国相关信息提供保障,也可以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较大便利。

同时,由于签署的缔约国需要承担协助他国税务机关工作的国际义务,加入公约,不仅有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其他缔约国进行征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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