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地推进和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钢铁业作为产能过剩的大户,将在未来5年压缩8000万吨的总产能。业内人士分析,化解工作中“疏堵”并举的手法,将会催生钢结构等领域的市场机会。
—化解工作三点新意
早在“十一五”时期,我国钢铁产能过剩迹象就已经显现,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诸多化解措施,但并没有起到实效。数据显示,我国钢铁产能已从2005年的5亿吨左右,一路增长到目前的10亿吨左右,钢铁全行业经营困难,并带来局部的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中,相比以往有三点新意:
一是约束性增强。中钢协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创说,以前总是由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出台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而此次以国务院名义的下发,在国家层面统一了认识,地方在执行上有了硬性标准。
二是加强节能环保等生态性指标。之前我国钢铁业淘汰落后产能,一度使用高炉容积等经济性指标作为标准,导致一些钢厂为了符合准入条件,拆小炉建大炉,产能越淘汰越多。此次《意见》提出,要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
三是消除地方政府的“推手”作用。包括钢铁在内,我国的产能过剩成因复杂。除了市场原因外,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也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
“对于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过剩,以前地方政府态度并不积极,此次意见提出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重在解决地方的执行问题。”邱跃成指出。
中金公司表示,此次的国务院文件是一份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导意见,比较接“地气”。“随着产能压缩计划的推进,2015年以后国内的钢铁产能不再有净增,2016年以后逐步恢复盈利。”
—业界期待细则出台 完善退出机制是关键
虽然大的压缩目标已定,但为了增强政策的执行力,业界人士预期后期会出台一部分操作细则。
鉴于环保标准是淘汰落后的重要手段,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李平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全国性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能耗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网络和遥感监测网络,强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环境监管。
根据《意见》,大量的钢铁产能将在未来退出,退出通道的建设非常重要。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指出,包括钢铁在内的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占比很高,资本流动性差。证券市场长期低迷,股票换手率较低,因而可尝试建立适应大宗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产权交易,方便过剩产能退出。
从国外经验看,过剩产能在退出时,国家一般都有配套的援助机制,以确保平稳过渡。记者采访获悉,某大型国有钢厂淘汰6座350立方米高炉后,仅富余人员人工费用每年达10.8亿元。不少业内人士期待,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现有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渠道,扩大资金规模,加大支持力度。尤其是对过剩产能退出涉及的人员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予以支持。
此外,一位钢铁公司的高管表示,应注意部分企业在淘汰数字上玩“猫腻”。“有很多钢铁企业,为给以后的发展预留空间,往往夸大上报的产能数据。明明只有3500万吨,报上去却是4000万吨,国家说砍掉1000万吨,它其实只要淘汰500万吨就达标了。”
—“疏堵”并举 两大市场机会浮现
总体来看,本次《意见》采用了“疏堵结合”的手法,一方面压缩8000万吨钢铁产能;另一方面,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消化部分过剩产能。
齐鲁证券研究员笃慧指出,环渤海地区是我国钢铁产业的第一大集聚区。由于钢厂数量过多,河北的多个城市在十大空气污染城市中出现。在严峻的环保形势面前,预计环渤海地区的钢厂是化解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如果环渤海地区的钢铁产能得到有效削减,有利于区域外的钢铁企业恢复盈利。考虑到环渤海地区的钢铁产能以棒线材等建材为主,方大特钢、三钢闽光等区域外的建筑钢材企业有望因此受益。
除了“砍”掉部分产能外,《意见》还提出,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郝荣亮援引相关数据表示,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钢结构用钢量已占到钢产量的30%以上,钢结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而在中国,钢结构用钢不到钢产量的6%,且钢结构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不到5%。
40%对比5%,意味着中国钢结构市场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高层和超高层公共建筑来看,东部地区已基本接受钢结构,中西部地区也在跟上。但在民用建筑这一方面,“大头”还是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未来钢结构和轻钢结构集成房在国内进一步推广,将利好精工钢构、鸿路钢构等上市公司。”中金公司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