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长庆油田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长庆油田缴纳2009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在陕西榆林境内开采石油、天然气水土流失补偿费7.4亿元,以及1.1亿元的罚款,并且冻结了长庆油田23个银行账户。
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回忆说,过去在石化行业被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企业少之又少。
它实际上就是一个生态补偿机制,比如说你在当地由于施工作业、或进行某项活动,对当地生态产生一定影响,作为补偿,我认为从理论上讲还是合理的。但是过去确实没有做这个事情。
我国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中确实有关于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阐述。而陕西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则是2007年经陕西省人大同意由陕西省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根据规定,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都需要向陕西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其中原油为30元/吨,天然气为0.008元/立方米。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缴纳。
而在中部地区一位从事水务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他从没听说按照生产能力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
水土保持费是按照占地面积算的,应该和生产能力没关系。它收取的是一年之内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费,是一次性收取的。按面积算、一次性缴纳就可以了。
据了解,对于水土保持的费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是“谁损害,谁补偿”,且是按照1.2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陕西省的征收标准要远远高于《水土保持法》。这也是长庆油田为什么对陕西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一直存在质疑。
对于陕西省榆林市开出的巨额缴费单,一位接近当地政府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实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考虑。
这个东西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开采出来的都是不可再生资源,榆林也是想有一个可持续的增长。不能把里面挖空了就什么都没了。第二,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国家政策一直在增加,地方政府也会增加,就这两个原因。
对于当地的做法,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希望无论是对央企、国企、民企还是外资企业,如果要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就应该一视同仁,否则政策存在倾向性。而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则表示,对于具体的工程还要区别对待。
他在哪儿钻井,或者是修管线,会不会造成水土流失,这个具体工程不完全一样。但是对所有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产品都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就像收税一样,这个还不能随便由地方政府决定。如果它确实产生水土流失,那么就应该进行补偿,我觉得这个还是可以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