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只要不涉及敏感领域和地区,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将不再需要送发改委各级部门核准,而只需要提交表格备案即可。这是日前由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的最新规定。为贯彻这一规定,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该《办法》将大幅下放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以核准制为主,确立于2004年,是规制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政府管理。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核准,凡属规定情形的企业境外投资均须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的核准,称为项目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者的投资额以限额(2004年为3000万美元,2011年放宽到3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大额用汇类则指资源开发领域外的项目,中方投资额以限额(2004年为1000万美元,2011年放宽到1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
在2011年基础上,此次最新的规定为“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452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02.4亿美元,同比增长28.3%。另据统计,在2013年上半年40余起海外并购案例中,仅有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一起并购案金额高达15.1亿美元,其他并购案金额均未超过10亿美元。从目前境外投资项目实践来看,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将改变过去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的环节过多、材料复杂、程序繁琐状况,缩短审批时间,会激发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推动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
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大国,我国对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境外投资的需要,现行核准制必须进行改革,基本方向是将政府规制限定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此外,应建立统一、高效的核准机构,消除目前的双重核准现象;逐步缩小核准制的范围,扩大备案制的范围;健全境外投资的鼓励和引导措施,加强境外投资的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公司治理。
(作者马涛 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