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国资委获悉,近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拉开帷幕,这次会议审议了《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与混合所有制紧密相关的分类监管是推动国资实质性改革的关键一步,但在改革研讨期间,分类监管“如何分类”成为学界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的焦点问题。
意见稿敲定 将征求部委意见
紧随6月密集召开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7月3日,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毅主持召开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
其中,会议审议了《关于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并对下一步工作作了部署。会议审议了《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
张毅强调,这次会议既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会,也是动员会,接下来,国资委将“精心组织,确保有序推进”。
分工协调上,试点工作将由委党委领导,并由委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再由各专项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项小组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抓紧和试点企业对接,尽快开展工作。”张毅说。
在央企试点的协作领导上,张毅要求有关厅局要群策群力,分工不分家,协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试点之间、政策之间、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既要有体现每项试点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也要有适用于试点的共同要求。
根据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透露的信息,早在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就有人提出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但当时国企改革的焦点更多是放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因此分类监管没有体现在最终的文件之中。
“国企的定位是什么?现在的首要问题是分类。明辨这些问题的前提有赖于对国企进行进一步分类,因为如果将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企业混在一起谈上述问题,那是谈不清楚的。”季晓南说。
他以国际经验为例,表示国有资产管理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对国有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以反映政府对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功能目标、国有股权比重、考核与薪酬管理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对于保障型国企的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司不一定再去搞股份制改革,不一定再搞股东会和董事会,更不以上市为目的;对于竞争型国企,其利润考核、用人分配和薪酬体制,都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标准要求。
专家建言混合所有制改革
当分类监管在“争议”中探求可行路径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主旨,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亦在同步推开。
有专家直言,不管国企接下来如何分类监管,混合所有制只能在竞争性领域推行。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认为,在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严格来说,将其称为国有企业是不太严谨的,因为企业不是国家一元股东,只不过国家股份居多数而已。
高明华认为,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 (包括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不存在再分类改革和分类治理的问题。既然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多元股东,那么按照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企业的各个股东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或者说,各个股东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只是他们的投票权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股权改革的角度来分辨,还有专家直言,在公司控股形态上,无需追求国有绝对控股,国有控股多少由市场来决定,要避免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尽可能采用国有相对控股的组织形式。
不过高明华提醒,在一些本是竞争性的领域,长期以来的市场准入限制形成了庞大的国有企业利益垄断集团,它们对政府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来为自身的垄断辩护。“这种利益集团将构成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阻力,须花大力气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为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和改造,从而健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扫清障碍。”高明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