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合理确定适用范围
问:改革方案将适用哪些人员?
答:改革方案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问:范围是否会扩大?
答: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问:薪酬结构是否有变化?
答: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问:考评办法有哪些改变?
答:改革方案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映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
完善薪酬确定办法
问:各部分薪酬如何确定?
答: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
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问:薪酬水平如何确定?
答: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既要考虑他们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虑他们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工资水平,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
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改革方案提出了确定薪酬水平的方案,即: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
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
问:福利性待遇如何规范?
答:针对目前不同中央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问:如何进行监督?
答:一要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和薪酬水平审核工作。
二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
问:改革方案将如何落实?
答: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中央有关部门将根据改革方案抓紧起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考核评价、薪酬审核、监督检查等具体实施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研究提出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同时,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改革积极稳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