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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负面清单之外 法无禁止即可为

2014-09-24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商务部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中,政府把允许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除这些项目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能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这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转变

“截至目前,商务部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项,占全部31项审批事项的35.5%,达到了国务院要求取消下放1/3的目标,完成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阶段性任务。”在今天上午(9月23日)商务部召开的“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王雪坤如是介绍。

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中央政府承诺,在任期内减少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1/3。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分7批先后取消了下放了632项行政审批事项。今年,国务院又提出新的简政放权的要求,要再取消和下放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

取消高含金量项目

“取消事项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广泛关注、权力格局调整较大的‘高含金量’项目,涉及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国内贸易等各个领域。”王雪坤说,对此市场反应颇好。

比如,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为例,2013年11月,商务部正式取消了该项审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市场完全放开。截至今年9月15日,共有143家新机构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免费注册成立。新注册的招标机构已完成89个招标项目,招标中标金额累计7844万美元。

近期,商务部还出台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中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规定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而自今年2月起,商务部也将正在实施的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在商务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商务部15个司局共80项行政事项(包括非审批事项)则集中在了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

本届政府以来,商务部已将原有3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11项,现在仅保留20项,这在国务部各组成部门里是比较少的。

王雪坤说,目前保留的20个事项基本上涉及的都是重要商品或者敏感行业、特殊领域的管理,也是保障我们进出口管理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需要,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规则不规范的条件下,有些可能还不能立即取消下放,需要伴随着国家整体改革发展进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来逐步推进。

或将下放审批事项

就外资管理方面的简政放权工作,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邱丽新介绍,

商务部受理和审批的外资投资事项由2005年3000多件减少到去年的100多件。“在近期,结合服务业进一步开放以及放开一般制造业的改革方向,可能要进一步研究出台下放的审批事项。”

在货物进出口领域,商务部近年来为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振外贸企业的信心,在简政放权方面采取了多项举措。目前,我国进出口管理领域主要还保留了一些审批事项,包括许可证审批、个别商品的出口配额审批,包括国营贸易和关税配额,以及部分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等。

对于保留下来的项目,对外贸易司政策处处长张力解读说,应该说管理范围已经比较小,同时,这些管理措施也是当年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中方通过艰苦谈判和努力所争取保留下来的一些措施。

邱丽新透露,根据新的形势的需要,正在探讨对原先外资“三法”进行修订。这项工作正由商务部外资司配合条法司一起做顶层设计,争取把外资“三法”的修订和整个外资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将借鉴国际惯例,未来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上负面清单的模式,可能在负面清单以内的进行审批,清单以外的完全按照与国际接轨的方式,如采用备案等便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来方便企业。

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于“简政放权”的大政,王雪坤解读说,总体来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中,政府把允许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除这些项目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能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这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政府管理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或者限制范围,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登记注册,即可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就下一步工作,王雪坤透露,国务院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确定了十几个涉及到投资、就业、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活动发展领域的重点部门,对这些部门所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商务部也是其中之一。

“特别是那些社会关注度高,与降低门槛、放松规制、促进投资就业创业创新直接相关的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王雪坤透露说。

不过,今天的发布会上,商务部方面一再强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把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放到更突出的位置。

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做到放管结合,对于一些敏感的行业、敏感的产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之后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管理,做到风险可控。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行深入论证,通过法制化手段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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