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于10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新一轮西部开发方向的确立。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实行差别产业政策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问题包括,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录》的实施,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标准将获适当倾斜
《目录》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文件,是西部地区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目录》的研究制定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结构调整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适用西部各类企业
《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
《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