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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放开的前提是市场竞争充分

2015-01-06  来源:互联网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消息称,去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已经放开了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表示,这是新一轮价格改革中推出的第一批改革,陆续会有第二批、第三批,包括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和能源领域电力、天然气等商品的价格改革。

这一轮价格改革,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是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这个原则,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行业,其定价权都可交给市场,政府不再进行干预。

目前放开的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有的已经高度市场化,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由充分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质优价廉的“市场红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价格管制继续存在,只会造成对市场作用的遏制,不仅使属于消费者的“市场红利”打折扣,也不利于企业通过市场获得成长壮大的机会。

但是,放开政府的价格管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个领域的市场竞争必须已经充分展开,各个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互相之间的博弈得出合理的价格。如果缺乏这个前提条件,产品提供者之间缺乏在平等的市场平台上展开博弈,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的选择权不能充分行使,那么政府的价格管制放开以后,就很容易产生产品提供者操纵价格的行为,从而使消费者不得不承受更高的消费代价。

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地方放开包括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的价格。但是,由于目前住宅小区业委会的建立并不健全,小区业主作为消费者对物业服务的选择权难以体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价格博弈难以充分展开,在政府放弃定价管制后,物业公司就有可能操纵价格上涨。至于住宅小区的停车费,由于停车场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目前私家车持有量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停车位只会越来越紧张,这将导致停车场的经营者没有太大阻力地推动涨价。很显然,对于这种市场竞争不充分,特别是像停车位这种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市场,如果政府不再行使定价权,任由产品提供者决定价格,完全可能成为暴利行业,从而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指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资源环节”。随着住房消费和私家车消费的普及,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作为必不可少的配套,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公益性服务的性质,停车服务更是一种网络型市场,在同一片区难以引进更多的产品提供者来进行价格博弈,因此将定价权交给市场尤须注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价格放开后,政府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避免物业服务和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成为脱缰的野马,应是题中之义。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小区业委会的组建,以保障一众业主有能力参与市场博弈。对于停车服务,虽然曾有“限制停车位配置比例,以调控业主减少买车”的观点,但城市汽车的增长是大势所趋,政府的规划也必须顺势而为,否则,倘若因供不应求而致停车价暴涨,板子就不能只打在市场上了。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未来将有更多的领域取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包括电力、天然气等民生产品等都可能走上市场化定价的道路。但这些产品目前基本上由央企和地方上的国有企业垄断,因此价格放开的前提条件同样是必须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使消费者具有选择权。

市场化定价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其建立起配套机制,包括反垄断等体系都必须加强,如果价格改革忽视这一点,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完善的情况下“孤军深入”,这种改革或许会波折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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