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省能源局原局长陈勇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勇利用其所担任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处助理调研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助理调研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副处长、处长、省能源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项目核准批复、备案请示、电力设备采购招投标等事项上为有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案发后,陈勇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退缴了涉案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