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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17年1月1-15日半月改革动态

2017-01-20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发改委  动态 

一、总体改革部署

1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并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推动营造公平法治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部署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会议指出,要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推向纵深,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会议决定,一是在本届政府已取消23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棉花加工资质认定等53项许可,其中14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下一步要抓紧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许可事项制定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一律取消。二是再取消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等有关的20项中介服务事项。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会议指出,依法依规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打造统一开放大市场和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近年来,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会议确定,“十三五”期间,要着力营造“三个环境”。一是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在工商登记中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不再预先核准、“一照多址”、简易注销等便利化措施。二是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地区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三是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越是放开准入,越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要大力加强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商品监管,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和农资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会议强调,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大力推进市、县一级综合行政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推动监管创新,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会议指出,顺应生产力发展新要求,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的重要途径。必须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制度环境。一方面,要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的需要,促进人才、技术、数据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共享,加大对初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建立产品和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用工特点的就业、社保等规定。促进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推动以分享、信息、生物、绿色、创意、智能等为特点的新兴经济业态成为增长新引擎,扩大群众就业和创造财富新空间。另一方面,要积极运用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在继续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立足创新驱动,依托“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促进实体经济升级。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汇聚众智众力,使传统产业在与新动能融合中形成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价值链,焕发新活力。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新旧动能平稳接续、协同发力,促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1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发挥其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目前跨区域经营的,要抓紧调整规范。二是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对同区域多家运营机构的,要积极稳妥整合。三是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规模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四是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发行证券的范围、交易方式、持有人数量等制定规则,并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以有力的协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会议认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和规范管理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会议强调,城管执法直接面对群众。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避免简单粗暴任性执法。要把执法人员规范录用和精简冗员相结合,重点向市、县和社区、街面等基层一线配备和倾斜。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执法,防止交叉执法、重复检查,逐步实现“多帽合一”,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为建设更加包容、和谐、文明的现代城市提供支撑。

会议指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是增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会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立足对残疾人保障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防止各类教育入学歧视,增设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规范残疾人教学、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教师待遇等要求。

会议通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草案从补上民生短板,更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让他们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出发,明确要加大政府投入、更好调动社会力量,将残疾预防融入卫生计生、公安、安全生产等相关行业管理和服务之中,着力满足基本康复需求,突出重度残疾人关怀与保障。同时,草案规范康复服务行为,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的法定条件、基本要求等。

二、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

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出台顶层设计。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的资源主要是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事业资源等公共资源。根据《意见》,针对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单一、行政性配置手段较多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体制上改革突破,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共资源配置长效机制。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类分领域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在具体领域上,自然资源方面要以建立产权制度为基础,实现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经济资源方面(主要指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要突出国有资本的内在要求,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社会事业资源方面(主要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化手段和方法,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意见》强调,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意见》还要求,整合分散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着力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部署加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指出,到2017年,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政策框架。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更加高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在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到2020年,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三是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四是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建设符合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理顺药品价格,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五是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强化全行业综合监管,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和行业自律。

八部门推药品采购“两票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近日,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以期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此举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相互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四、“放管服”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指南》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对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全国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指南》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当前网上政务服务存在的服务不便捷、平台不互通、数据不共享、线上线下联通不畅、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总结相关地方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经验基础上,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推动资源整合、注重开放协同”的原则,以服务驱动和技术支撑为主线,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办事难、审批难、跑腿多、证明多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优化网上政务服务的解决路径和操作方法。《指南》重点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的具体要求。一是业务支撑体系。二是基础平台体系。三是关键保障技术体系。四是评价考核体系。

人民银行与工商总局联合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社会应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体工商户到银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事项作出规定。《通知》提出,个体工商户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通知》要求各银行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无须录入。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个体工商户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应及时通知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五、地方改革

上海成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是一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集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一体,旨在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现价值,让更多的“纸”变钱。中心作为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一站式服务平台,将组织知识产权及国有无形资产交易,科技类企业股权托管及转让,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及展示等服务,包括为知识产权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鉴证、结算清算、托管登记、项目融资、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

浙江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坚持“激发活力、风险可控、管理规范、强调双赢”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对象、离岗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返岗安排、解聘辞聘、监督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创新,保留人事关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江苏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意见》。《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意见》提出,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江苏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甘肃省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近日,甘肃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的实施方案》。《方案》是去杠杆实施意见的一个亮点,共包括七个部分:明确提出全面贯彻中央会议精神,突出法治化原则和市场化方式及综合施策的要求;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界限及参与主体,禁止将“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及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建立了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制,明确了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市场化;对市场化债转股一般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政府行为,明确了政府职责;明确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政策落实和配套服务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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