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是指在中国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指导下,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在有关国家投资建设或与所在国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的产业园区,吸收中国、所在国或其他国家企业入区投资发展,推动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经贸活动。
“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区现状
根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在2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正在建设的合作区有56个,累计投资185.5亿美元,入区企业1082家,总产值506.9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10.7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17.7万个。
由于政府没有公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更详细数据,我们项目组主要通过调研、商务部网站信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网站以及相关境外合作区网站等信息,整理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35个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一些情况。
首先,从成立时间看,境外经贸合作区基本上是2006以后成立的,其中2014年以后明显增加,由此可以判断,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基本上处于项目的建设初期,企业入驻等会明显增加。
其次,从投资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动机看,主要是资源寻求型、成本导向型和市场寻求型等三种类型。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一般以原油、木材等作为资源形成生产加工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在低收入国家以纺织、服装、皮革、金属加工等为主。在中等收入国家,机电产品则成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主要产业配置地。
从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企业情况看,一般以中国大陆企业为主,以及当地企业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企业,另外还有少量的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企业。
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我国主导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当然以我国企业为主,因此,需要思考有关的三个问题。
第一,从经济区角度看,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主体是我国企业,这个企业是否在当地市场具有竞争力。
一是产品是否在当地或者与这个国家相关的出口市场有竞争力。如果以当地市场为主,那么已经进入或者新进入者的市场结构会对产品竞争产生影响,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进入。如果没有持续的产品更新能力,仅仅是成本因素考虑,那么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不可持续的,因而产品持续竞争力包括在当地的研发能力以及专利技术在产品市场的应用。如果产品定位为与东道国相关的出口市场,例如这个国家与出口市场签署的自贸区协定,或者与相关国家实行普惠制(GSP),那么也要看同类企业的跟随策略,产品的更新换代也是重要的因素。
二是企业是否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组织管理能力。产品的竞争优势要内化为市场的领先优势,必须对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做客观的评价,包括与东道国各级政府以及与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沟通能力、人力资源的管理能力、市场管道建设能力,这实际上涉及企业的本土化能力问题,这些与通过贸易方式进入市场的能力完全不同。
第二,从政府角度看,两国政府和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关系。
首先是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制度安排。有些经济特区在比较发达和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可以按照当地特殊经济区的制度安排,但“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缺乏这方面的制度安排。这样就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签署相关协定,保证境外合作区的法律效力,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投资、贸易便利化的落实和相关基础设施方面的完善。
其次,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要素流动制度安排。与单个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同,境外经贸合作区具有体量大、涉及要素制度多样性等特点,在要素市场不完备的情况下,需要政府间沟通促进要素的流动。比如在资金方面,包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的资金进出问题、不同货币的兑换问题、离岸贸易产生的资金结算问题、资金筹措问题等等;在人员进出便利方面,包括商务人员的进出便利、非熟练劳动力的跨境培训、人员招聘等问题。
最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需要国内制度的完善,例如与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国际税收制度、资金监管制度等。
第三,从境外经贸合作区角度看,涉及园区的选址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问题。
企业的选址与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选址密切相关,这会涉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与境外经贸合作区相关的周边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等)和所在区域的教育质量、医疗条件等相关。
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服务能力,首先是如何吸引国内优质企业入驻园区,使园区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这种优质企业要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同时要对国内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先锋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能力(市场、产品专利)等了如指掌,甚至包括外资企业的对外投资策略。
其次,如何提高境外经贸合作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能力,特别是涉及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方的各种政策及其变化、执行情况,这些政策、法规需要随时与相关企业沟通。最后,如何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招聘服务,又如企业的融资支持等,这些需要境外经贸合作区从供应链角度延伸到服务业。
完善经贸合作区建设的三个建议
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价值链、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而是国家开放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国家开放战略的角度去完善我国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府运作体制和机制。
第一,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要与两国的国家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并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和相关自贸区协定中。
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很多,但都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以及2000年代初期,针对协定的投资自由化程度低、法律的约束性不够等问题,可以与“一带一路”沿线境外合作区相对较多的国家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深化谈判,或者体现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上。
第二,对“一带一路”沿线没有特殊经济区专门法律的国家,建议在两国政府层面上签署专门境外经贸合作区法律和实施细则。
一般情况下,低收入国家法律不健全,政府的透明度低,而且现有投资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实施效率低,在具体实施境外经贸合作区时,会碰到各种问题,在土地、迁移、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都需要通过以特殊经济区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建议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作用,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的及时到位以及发挥资金池功能。
在目前人民币贬值压力和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外汇管理局对资金进出进行窗口指导,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一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以及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善,这也意味着不能等到资本项目开放了,再去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而是要寻找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解决问题。我们认为,通过上海自贸区的FT账户,先可以在比较成熟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金融制度比较健全以及货币相对比较稳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进行对接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相关政府部门评估的前提下在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开,也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提供试点平台。